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索引号 11332500002645419H/2025-41347 文号
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
成文日期 2025-04-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
关于调整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
发布时间:2025-04-11 10:24 浏览次数: 信息来源: 市发改委

原文链接

为完善我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政策,经过调研,并多次召集相关部门和单位研究和讨论,听取有关意见,采纳合理建议,有针对性的修改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政策个别条款,市发改委印发《关于修改<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>的通知》。

一、出台背景

完善医疗废物处置收费制度,缓解部分无固定病床医疗机构面积大但医废产生量少的矛盾,减轻经营者负担。

二、主要内容

对《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》(丽发改价格〔2019〕353号)的个别条款作如下修改:

将第三点第(二)项修改为:

无固定病床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置费如下:

医疗单位营业面积

收费标准(元/月)

其中月医废量5kg(含)以下收费标准(元/月)

营业面积≤50平方米

200

200

营业面积大于50≤100平方米

330

200

营业面积大于100≤200平方米

460

330

营业面积大于 200≤300平方米

590

460

营业面积大于 300≤400平方米

750

590

营业面积大于400平方米

400-500㎡ 800元/月

500-600㎡ 850元/月

600-700㎡ 900元/月

700-800㎡ 950元/月

800㎡以上 1000元/月


400-500㎡ 750元/月

500-600㎡ 800元/月

600-700㎡ 850元/月

700-800㎡ 900元/月

800㎡以上 950元/月


三、本通知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。《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》(丽发改价格〔2019〕353号)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,重新公布。

三、执行时间

本通知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。

四、解读单位及联系方式

解读单位: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。

联系人:林先生   联系电话:2070375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