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丽水市商务局等 6 部门关于印发《 2025 年
丽水市消费品以旧换新补贴
实施细则》的通知
发布时间:2025-03-24 09:24浏览次数: 信息来源: “两重两新”专班

2025 年丽水市消费品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

为贯彻落实《2025 年浙江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  换新实施方案》(浙发改环资〔 2025〕17 号 )、《2025 年浙江  省消费品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》(浙商务联发〔 2025〕2 号)、 《2025 年丽水市加力扩围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  施方案》(丽发改资环〔2025〕30 号)等有关文件要求, 以及  市委、市政府决策部署,加力扩围实施我市消费品以旧换新政  策,持续推动我市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发力显效,充分激发有  潜能的消费,切实提升居民生活品质,现结合我市实际,制定  如下实施细则。

一、完善汽车以旧换新

(一)完善老旧车辆报废更新 1.补贴范围和标准

( 1)补贴范围: 自 2025 年 1 月 1 日至 2025 年 12 月 31 日, 对个人消费者报废本人名下 2012 年 6 月 30 日前(含当日,下 同)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、2014 年 6 月 30 日前注册登记的柴 油及其他燃料乘用车,或 2018 年 12 月 31 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 源乘用车,并在丽水市内购置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《减免车辆 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》的新能源乘用车或 2.0 升及以 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。补贴申请人名下的报 废乘用车应在 2025 年 1 月 8 日前登记在本人名下,补贴申领期 间,新购置车辆应登记在本人名下。

( 2)补贴标准:对报废上述符合条件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

用车的,补贴 2 万元;对报废上述符合条件燃油乘用车并购买 2.0 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,补贴 1.5 万元。

2.补贴申领程序

( 1)补贴申请:

个人消费者应于 2026 年 1 月 10 日前,登录全国汽车流通 信息管理系统网站或浙江省以旧换新小程序 “ 浙里焕新 · 汽车 以旧换新”,填报个人身份信息,报废汽车车辆识别代号、《报 废机动车回收证明》和《机动车注销证明》原件照片或扫描件, 新购车辆识别代号、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》《机动车登记证 书》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, 向补贴受理地(即《机动车销售统 一发票》开具地)提交补贴申请。提交成功后可登录查看申请 进度。

上述《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》《机动车注销证明》《机动 车销售统一发票》《机动车登记证书》,应于 2025 年 1 月 1 日 至 2025 年 12 月 31 日期间取得。其中《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》 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。

( 2)受理审核:

市商务局在 10 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,对申请人 提交的报废汽车回收、报废汽车注销、新车发票、新车注册登 记等信息的完整性、材料清晰度等进行查验初审。申请人提交 的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,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 人, 申请人按要求在本细则明确的申请截止日期前通过原渠道 补正有关信息。查验通过的根据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》开具 地情况确定补贴受理终审地。

各县(市、区)商务主管部门、丽水经开区经济发展部根 据补贴受理地分派情况在 5 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, 并与地方发放的补贴进行查重,符合本细则要求的,予以审核 通过。复核中发现仍需补正材料或不符合补贴要求的,及时通 知申请人补正信息或退回。各县(市、区)商务主管部门、丽 水经开区经济发展部要积极建立与当地公安、经信、税务等部 门的联审工作机制,确保资金兑付安全。

( 3)资金拨付:

审核通过后, 由各县(市、区)商务主管部门、丽水经开 区经济发展部及时与消费者据实结算,原则上应在审核通过后 15 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至消费者指定的银行账户。各地 要定期将补贴申领情况明细按要求报市商务局。鼓励各县(市、 区)、丽水经开区根据实际情况优化补贴资金审核拨付流程, 加快补贴资金兑付。

3.做好跨年度政策衔接

个人消费者因新车交付延期等原因,在 2024 年 7 月 25 日 至 2024 年 12 月 31 日期间仅取得部分证明材料,并在 2025 年 2 月 28 日前取得《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》《机动车注销证明》《机 动车销售统一发票》《机动车登记证书》等全部证明材料的, 可纳入 2025 年老旧车辆报废更新补贴范围,并计入 2025 年当 年享受补贴次数。上述补贴申请,报废的乘用车和新购乘用车 条件应符合《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进一步推 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》(丽政办发[2024]59 号) 有关要求。

(二)推进汽车置换更新 1.补贴范围和标准

( 1 )补贴范围:自 2025 年 1 月 1  日至 2025 年 12 月 31  日, 个人消费者转让(变更除外)本人名下乘用车,并在丽水市内 购置新乘用车且购车金额在 5 万元及以上的,根据新车价格分 档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。消费者名下报废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时 间未达到国家报废更新要求的,参照执行。补贴申请人名下旧 机动车应在 2025 年 1 月 8  日前登记在本人名下,旧车转让或报 废、新车发票时间应在 2025 年 1 月 1  日至 2025 年 12 月 31  日 期间,新车登记时间应在 2025 年 1 月 1  日至 2026 年 1 月 10  日 期间。补贴申领期间,新购车辆应登记在申请人名下。

(2 )补贴标准:新车价格在 5 万元(含)至 10 万元(不 含)之间的燃油乘用车补贴 0.8 万元,新能源乘用车补贴 1 万元; 价格在 10 万元(含)至 20 万元(不含)之间的燃油乘用车补 贴 1 万元,新能源乘用车补贴 1.2 万元;价格在 20 万元(含) 以上的燃油乘用车补贴 1.3 万元,新能源乘用车补贴 1.5 万元。

2.补贴申领程序

( 1 )补贴申请:补贴申请人应于 2026 年 1 月 10  日前登录 小程序“浙里焕新·浙江省汽车置换更新”,按要求上传相关证明 资料, 向补贴受理地( 即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》开具地)提 交补贴申请。 申请材料包括:个人身份信息,报废汽车的车辆 识别代号、《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》和《机动车注销证明》原 件照片或扫描件(或旧车机动车登记证、二手车交易发票等), 新车的车辆识别代号、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》《机动车登记

证书》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。其中《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》应 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。

(2)受理和审核:各县(市、区)商务主管部门、丽水经 开区经济发展部收到申请材料的 15 个工作日内,会同公安部门 按照职能职责进行审核,税务部门按职责做好机动车销售统一 发票管理工作。 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,符合本细则要求 的,予以审核通过, 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 识的,受理地应及时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, 申请人在申 请截止日期前通过原渠道补正有关信息。

(3 )资金拨付:各县(市、区)商务主管部门、丽水经开 区经济发展部原则上应于审核通过后15 个工作日之内将补贴资 金拨付至消费者指定的银行账户。鼓励各县(市、区)、丽水 经开区根据实际情况优化补贴资金审核拨付流程,加快补贴资 金兑付。

3.做好年度政策衔接

消费者因新车交付延期等原因,对在 2024 年 7 月 25 日至 2024 年 12 月 31 日期间仅取得部分证明材料,并在 2025 年 2 月 28 日前取得《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》《机动车注销证明》《机 动车销售统一发票》《机动车登记证书》等全部证明材料的消 费者,纳入 2025 年汽车置换更新补贴范围。申请人相关旧机动 车和新车条件按照《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进 一步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》(丽政办发[2024]59 号)文件执行。

2025 年 1 月 1 日至 2025 年 12 月 31 日期间,每名消费者可

享受 1 次老旧车辆报废更新补贴和 1 次汽车置换更新补贴。每 辆新车和每辆旧车只可享受一项补贴。

(三)支持消费者购置新车 1.补贴范围和标准

在落实国家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基础上,各县(市、区)、 丽水经开区要深挖汽车消费市场潜能,可根据地方财力和市场 需求,安排专项资金,用于支持本年度内个人消费者购置新能 源乘用车 1000 元/辆; 阶段性发放汽车消费补贴支持购置 7 座 以下(含 7 座)新乘用车(不含报废和置换更新),补贴标准 比照发放期间周边其他地市发放情况具体确定。 申请新能源乘 用车购置补贴的,发票时间应在 2025 年 1 月 1 日至 2025 年 12 月 31 日期间,新车登记时间应在 2025 年 1 月 1 日至 2026 年 1 月 10 日期间。补贴申领期间,新购车辆应登记在申请人名下。 新能源乘用车购置补贴与汽车消费补贴可叠加享受。

2.补贴申领程序(以各地实际公布为准)

个人消费者向购车所在地(以新车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》 开具地为准)的商务部门提交补贴申请。

( 1)打开相关补助平台 (由各县<市、区>、丽水经开区征 集后公布)进入车补申请目录。其中新能源乘用车购置补贴应于 2026 年 1 月 10 日前提交申请。

( 2)进入申请页面,填写上报相关资料(姓名、手机号码、 开票方信息、车架号、车牌号、车价<含税>、上牌日期、开票 时间、机动车销售发票、机动车登记证、购置税完税证明、行 驶证、购车承诺书、购车补贴申请表、银行卡号、开户行)。

( 3)提交至后台由相关人员核对。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完 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,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, 申请人按 要求的申请截止日期前通过原渠道补正有关信息。

( 4)审核通过的,原则上在活动期结束后 3 个月内将相关 补贴拨付至消费者指定的银行账户。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 开展审计。

二、开展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

(一)补贴范围和标准

对个人消费者交售用于报废的老旧电动自行车( 需带电池) 并在丽水市内购买合格新车的,予以新车购买价 40%补贴,最高  不超过 1200 元/辆。每名消费者可补贴 1 辆。补贴金额不包含  旧车回收金额。新车购买价以在丽水市开具的新车销售发票含  税价为准。用于参加以旧换新活动的电动自行车新车,应具有  符合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产品合格证、强制性产品认证(CCC)  证书。

(二)补贴操作流程

1.参与商家遴选

各县(市、区)商务主管部门、丽水经开区经济发展部要 按照公开公平原则,做好参与活动的销售单位和回收企业的遴 选工作,并与参加活动商家逐一签定承诺书。参与的回收企业 需具备相应资质条件。

2.消费者申领补贴流程

( 1)消费者在“浙里焕新 ·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”小程序, 领取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资格。

(2)消费者在参与活动的商家购置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 行车,并交售用于报废的老旧电动自行车( 带电池),填写《电 动自行车以旧换新登记表》(附件 1,一式四联, 以下简称 “登 记表”),并提供身份证原件。

( 3)商家对消费者信息进行核对,并开具销售发票(发票 金额为“消费者实际支付金额+政府补贴金额”),抬头为消费 者姓名。

( 4)消费者按照相应补贴标准享受立购立减补贴,支付金 额为新车销售金额扣减活动补贴优惠后的金额。

( 5)商家复印车主身份证(需车主签字),在登记表上确 认盖章,并支付旧电动自行车回收款项。

( 6 )商家须做好报废旧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的信息登 记,并交由参与以旧换新活动的回收企业报废处置,回收企业 须在登记表上确认盖章。

( 7)享受补贴的商品出现退货时,通过原支付渠道退还消 费者的款项,不包含补贴资金;商家不得申报该笔补贴资金, 已拨付的相应资金需原路退还。

2.商家垫付补贴拨付流程

( 1)补贴资金由商家先行垫付,原则上每月 20 日结算一 次,可根据活动需求调整结算周期。

(2)参与商家按一车一档建立销售台账,包括登记表、《电 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汇总表》( 附件 2)、购车发票、车主身份证 复印件、销售明细清单等补贴申领材料, 向属地商务部门核销 补贴。

( 3)核销时,属地商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联合公安、市 场监管等部门开展审查,组织对商家补贴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 行审计。对在审计中发现违规的情况,将根据实际情况扣除相 应补贴。因商家原因造成的应补未补、违规补贴等, 由商家自 行承担损失。

三、促进家电消费

(一)补贴范围和标准

自 2025 年 1 月 1 日至 12 月 31 日,对个人消费者在参与本 轮家电以旧换新活动的企业,购买国家明确的电视机(含投影 仪)、冰箱(含冰柜)、空调(含中央空调)、洗衣机(含干 衣机)、家用灶具(含集成灶)、吸油烟机、电脑、热水器(含 壁挂炉)、洗碗机、净水器、微波炉、电饭煲等 12 类家电产品, 以及我市扩展的吸尘器(含扫地机、洗地机)、消毒柜、空气 净化器、蒸烤箱(含蒸烤炸一体机)、咖啡机等 5 类家电产品, 达到 2 级能效或水效标准的给予成交价格 15%的补贴,达到 1 级 及以上能效或水效标准的给予成交价格 20%的补贴。对上述不设 能效等级的产品按照成交价格的 15%予以补贴。每名消费者每类 产品可补贴 1 件,空调每人可补贴 3 件。每件商品补贴不超过 2000 元。

除上述 “ 12+5”类家电产品外,各地如需新增品类的, 由 属地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报市商务局,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 局向省商务厅报备后实施。家电拓品类产品补贴起始时间以正 式发文之日起算。

(二)补贴申领程序

1.个人消费者通过 “ 浙里焕新 · 家电以旧换新”小程序实 名认证,领取浙江省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格。已在其他省份其 他地区领用同类家电补贴的消费者,无法再享受同类型补贴。

2.消费者选定商品后,参与活动商家对补贴产品进行确认, 核对消费者身份信息,开具销售发票(发票金额为“消费者实际 支付金额+政府补贴金额” )。

3.消费者通过云闪付等平台支付,即享立购立减补贴(实际 支付金额为扣除商家折扣优惠,并减去政府补贴的金额)。

4.参与活动商家提交补贴申报表、活动台账、承诺书、发 票等向属地商务部门提交补贴资金兑付结算申请。

5.属地商务部门核定并拨付相关补贴,根据需要可委托有 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项审计。

四、支持手机等 3C 产品购买补贴

(一)补贴范围和标准

自 2025 年 1 月 20 日至 2025 年 12 月 31 日,对消费者购买 价格在 6000 元(含)以下的手机、平板(含学习机)、智能手 表(手环)等 3 类数码产品,按成交价格的 15%给予一次性立减 补贴,每名消费者每类产品可补贴 1 件,每件商品不超过 500 元。

消费者享受补贴的商品需现场拆封激活,销售单位需采集 商品名称、销售金额、SN 码、IMEI 以及激活照片(需要清晰展 示已激活产品的 SN 码,且应和包装盒上的 SN 码二者一致)。

(二)补贴申领程序

1.个人消费者通过 “ 浙里焕新 · 3C 数码产品以旧换新”小

程序实名认证,领取浙江省数码产品以旧换新补贴资格。已在 其他省份其他地区领用同类产品补贴的消费者,无法再享受同 类型补贴。

2.消费者选定商品后,参与活动商家对补贴产品进行确认, 核对消费者身份信息,在消费者选取商品支付之前,要进行 SN 码的实时校验,开具销售发票(发票金额为 “消费者实际支付 金额+政府补贴金额” )。

3.消费者通过申领平台支付,即享立购立减补贴(实际支付 金额为扣除商家折扣优惠,并减去政府补贴的金额)。

4.参与活动商家提交补贴申报表、活动台账、承诺书、发 票等向属地商务部门提交补贴资金兑付结算申请。

5.属地商务部门核定并拨付相关补贴,根据需要可委托有 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项审计。

五、支持家居换新

(一)补贴范围和标准

对个人消费者购买床架、床垫、桌椅、按摩椅、沙发、智 能门锁(含智能门、智能锁)、智能坐便器、智能马桶盖等标 准化程度较高的家居产品(含套件),按成交价的 15%享受一次 性立减补贴,其中具有 1 级及以上能效、水效标准的产品补贴 标准提高至 20%。在本市范围每位消费者每类产品在同一项目服 务平台上可享受补贴金额不超过 2000 元。商品收货地址应限制 在浙江省内。

各地可在省级 14 类家居扩品推荐目录内,结合地方实际自 行选择补贴拓展品类;如需在省级推荐目录外拓展的,需由属

地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报市商务局,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 向省商务厅备案后实施。

(二)补贴申领程序

1.个人消费者通过云闪付等平台领取补贴资格。

2.消费者选定商品后,参与活动商家对补贴产品进行确认, 核对消费者身份信息,开具销售发票(发票金额为“消费者实际 支付金额+政府补贴金额” ),备注 “ 已享家居类国补”。

3.消费者通过云闪付等平台支付,即享立购立减补贴(实际 支付金额为扣除商家折扣优惠,并减去政府补贴的金额)。

4.参与活动商家提交补贴申报表、活动台账、承诺书、发 票等向属地商务部门提交补贴资金兑付结算申请。

5.属地商务部门核定并拨付相关补贴,根据需要可委托有 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项审计。

六、有关要求

(一)优化资金审核拨付。各县(市、区)、丽水经开区要 优化资金审核拨付流程,加快资金兑付使用。对审核通过的老 旧车辆报废更新、汽车置换更新等的消费者,要严格按照上级 要求的时间节点拨付补贴资金。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,对 商家垫付的资金采取“预拨+清算”方式加快资金兑付,可以履 约保函等形式预拨不低于 50%的预拨资金,切实减轻商家垫资压 力。

(二)切实提升工作成效。各县(市、区)、丽水经开区 要用好用足超长期特别国债,及时按资金配比要求落实地方配 套资金,确保工作平稳有序开展。要加强绩效目标管理,加快

形成实物工作量,按规定对资金使用进度进行动态管理,确保 资金使用效率。建立健全废旧电器电子回收体系,支持电商平 台,生产、销售、回收等企业开展回收业务,确保报废汽车和 电动自行车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入规范渠道实施环保化处理。

(三)加强活动监督管理。各县(市、区)、丽水经开区 要设立消费品以旧换新咨询热线,及时回应公众诉求, 自觉接 受社会监督。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违法 行为,要依据职责配合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。市场监管 部门及时跟进加强产品质量和价格监管,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 全主体责任,严格查处价格欺诈等行为,大力维护消费者合法 权益。

(四)优化公平竞争市场环境。各县(市、区)、丽水经 开区要落实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要求,一视同仁支持不同所有 制、不同注册地的市场主体参与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。按照公 平、自愿的原则,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参与市场主体,并及时在 官网公布确定参与名单和门店地址。对发生违规经营、虚开发 票、骗补套补等违反政策规定的商家,要及时移除名单,暂停 参与资格,情节严重的要移送公安机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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